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778號
TYEV,109,桃小,778,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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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洪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蘆 竹區」(地址詳卷),然被告已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遷至 「苗栗縣南庄鄉」,原告於109 年3 月18日起訴時,被告仍 設籍該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個資卷),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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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