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691號
TYEV,109,桃小,69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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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9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珮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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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