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648號
TYEV,109,桃小,648,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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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48號
原   告 羅羽柔 
被   告 陳俞婷 
法定代理人 張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均在 臺中市,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復查無應由本院管轄 之因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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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