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912號
TYEV,108,桃簡,912,202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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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復興區高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誠義 
被 上訴人 李馴良 
      李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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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