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2009號
TYEV,108,桃簡,200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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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陳妤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 月30日與原告簽訂消費者貸款 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93年5 月3 日起至100 年5 月3 日止,借款利息固定 按年利率9.25%計算,並約定借款人如未依約清償時,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4年11月9 日止,履經催討迄未清償,被 告迄仍積欠借款本金309,470 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等件在卷為證,依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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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