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64號
原 告 馮森政
被 告 林宏霖(即黃姿瑜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岳峰(即黃姿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黃姿瑜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
12月3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被告黃姿瑜死亡後,並
未經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本件訴訟前,既無裁判之對象,
本院雖於109 年1 月22日對被告為實體上判決,該判決雖有裁判
上之外形,惟實質上不生裁判之效力,兩造當事人均不受其拘束
。是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