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958號
TYEV,108,桃簡,1958,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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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莊双盛 
被   告 黃柔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務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柔瑜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向其申請租用如附表 所示之20路光纖網路,因欠費未繳,且將原告之設備拆移不 知去向,業經原告終止租約。被告迄今尚欠電信基本費、設 備費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8,105 元未清償。故依 兩造間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 MOD+HiNet申請書、被告之健保卡及身份證正反面、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 )租用契約條款及繳費通知 等影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租 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
│編號│ 網路號碼 │欠費年月 │欠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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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Y216188│108年4月及5月 │13,907元 │
├──┼─────┼──────────┼─────┤
│ 2 │34-Y216189│同上 │8,642元 │
├──┼─────┼──────────┼─────┤
│ 3 │34-Y216190│同上 │同上 │
├──┼─────┼──────────┼─────┤
│ 4 │34-Y216191│同上 │同上 │
├──┼─────┼──────────┼─────┤
│ 5 │34-Y216192│同上 │同上 │
├──┼─────┼──────────┼─────┤
│ 6 │34-Y216193│同上 │同上 │
├──┼─────┼──────────┼─────┤
│ 7 │34-Y216195│同上 │同上 │
├──┼─────┼──────────┼─────┤
│ 8 │34-Y216196│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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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4-Y216197│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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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34-Y216198│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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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34-Y216199│同上 │同上 │
├──┼─────┼──────────┼─────┤
│ 12 │34-Y216200│同上 │同上 │
├──┼─────┼──────────┼─────┤
│ 13 │34-Y216201│同上 │同上 │
├──┼─────┼──────────┼─────┤
│ 14 │34-Y216202│同上 │同上 │
├──┼─────┼──────────┼─────┤
│ 15 │34-Y216203│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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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34-Y216204│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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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34-Y216205│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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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34-Y216206│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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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34-Y216207│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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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34-Y216208│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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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8,1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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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