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振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96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4,800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