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2275號
原 告 尹莉麗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郭健興
李亞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原告侵害其肖像權提起訴訟,經本院以 108 年度訴字第337 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前案)受理,兩 造嗣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以108 年度移調字74號成立內 容如附表一所示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原告並已依 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所載如期刪除其張貼於臉書社群網站( 下稱臉書)南崁星池社區社團之5 個影音檔案(下稱系爭影 片)及其下留言,詎被告竟以原告未刪除訴外人謝思穎於該 社團所發布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為由,認原告有系爭調 解筆錄第3 項所載逾期未履行而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情形,而於108 年6 月3 日持系爭調解筆 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就原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44018 號強制執行事 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原告為免其不動產遭拍賣, 遂到院清償上揭10萬元及執行費800 元,該款項嗣經被告受 領,惟原告既未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事項,被告對原告 之懲罰性違約金債權停止條件即未成就,被告以此聲請強制 執行而受領原告支付之10萬元,顯無法律上原因,為此,爰 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所稱「及其下之留言」非以 系爭影片下之留言為限,而應以被告於系爭前案調解程序中 提出之附件為準,是他人於臉書南崁星池社區社團之獨立貼 文亦應包含在內,原告迄今未將系爭貼文刪除,即應依系爭 調解筆錄第3 項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故被告受領該10 萬元非無法律上原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於系爭前案審理中之108 年4 月30日在本院當庭 以系爭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成立調解,被告嗣於108 年6 月3 日持系爭調解筆錄及謝思穎在臉書南崁星池社區社團所發布 、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貼文,主張原告違反系爭調解筆 錄第1 項所載內容,而有應依該調解筆錄第3 項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10萬元之情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 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所有、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之 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原告因而於108 年6 月27日至本院給付 10萬元及執行費800 元以塗銷前開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前開 款項業於108 年7 月8 日由本院匯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 又原告已刪除系爭影片,謝思穎於107 年10月15日發布、獨 立於系爭影片之系爭貼文至今則仍存於臉書南崁星池社區社 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7 號、108 年 度移調字第74號民事卷宗(下分稱系爭前案卷、移調卷)及 108 年度司執字第44018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刪除系爭貼文非其依系爭調解筆錄應履行之內容, 是被告之懲罰性違約金債權停止條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得據 此受領原告給付之10萬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如附 件所示以紅框標註的5 個影音檔案(片長分別為54秒、29分 45秒、41秒、1 分59秒、29分12秒)及其下之留言」中「其 下之留言」是否包含系爭貼文?㈡若否,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其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 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中「其下之留言」是否包含系爭貼文?⒈細繹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所載:「如附件所示以紅框標註的5 個影音檔案(片長分別為54秒、29分45秒、41秒、1 分59秒、 29分12秒)及其下之留言」,就原告應刪除之留言部分,係以
「及其下之留言」稱之,並緊隨於系爭影片之說明後,則毋論 自其文義或前後文以觀,均足認該「其」乃指系爭影片而言, 是依同理,「其下之留言」即應以系爭影片下原告及原告以外 者之留言為限,準此,被告主張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應刪除之 留言,除附隨於系爭影片者外,他人於該社團獨立但與系爭影 片相關之貼文亦同在其列等語,已非無疑。另查,綜觀系爭調 解筆錄所附附件,可知其為臉書南崁星池社區社團影片頁面之 截圖,並以紅框將系爭影片自影片縮圖列表中另行標示出,然 其上未見系爭貼文之截圖,亦別無其他附件乙節,有系爭調解 筆錄可參(見移調卷第17至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68頁),堪見系爭調解筆錄僅以第1 項之片長及附件之 紅框特定系爭影片之範圍,至他人於該社團之其他獨立貼文或 留言,於系爭調解筆錄則未置一詞,倘兩造確均同意應由原告 刪除系爭貼文,衡情當無於系爭調解筆錄恝置不論之可能,是 被告辯謂系爭貼文同屬該調解筆錄之附件,且兩造成立調解時 ,已合意系爭貼文亦應由原告刪除等語,咸乏其據;原告主張 其未刪除系爭貼文並未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等情,應屬非虛。⒉被告固另稱其曾於作成系爭調解筆錄前,將系爭貼文之截圖呈 交予調解委員,調解委員遂以此為附件並記載於調解單,嗣經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採納為系爭調解筆錄內容,且附於該案件卷 內等語。惟查,稽之該調解單第1 項所載:被告願於108 年5 月1 日前,將如附件所示之網址PO文章刪除。被告若未遵期履 行上開條件,願給付原告等2 人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等語(見 系爭前案卷第86頁),僅可知兩造於調解程序中合意應由原告 刪除如附件所示之文章,然該調解單後無其他附加資料乙情, 亦有系爭前案卷宗可證,則其前開所指「附件」為何,尚屬未 明,被告主張調解委員係以包含系爭貼文在內之附件作為為兩 造草擬調解之內容,即滋疑義。況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前案製 作系爭調解筆錄時之法庭錄音光碟,結果為:
錄音時間:18分40秒
被告郭健興:請問一下不好意思,像他這樣刪除掉,那如果說 中間前面有人去散播、網友分享出去,可以請他 刪除嗎?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要你們去跟人家講喔,跟他有什麼關係? 被告郭健興:因為是從他那邊PO出去的。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他也不知道有誰,他可能沒辦法同意到這 麼遠欸,你們可能要再另外請求喔,就是
你們要能確定說有哪些,如果你們要請他
去處理,你要很明確說有那些是這些檔案
的。
(見本院卷第105 頁反面)足見被告郭健興雖曾於調解過程中 表示他人因系爭影片而發布、分享之貼文亦應由原告刪除,惟 因此非原告權限所能為,故當場即經承審法官曉諭闡明此尚難 作為系爭調解筆錄之內容;另再參以:
錄音時間:21分40秒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你是說檔案及其下之貼文都刪掉這樣嗎? 被告郭健興:對。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及其下之貼文?所以只有檔案,然後下面 直接是留言,你沒有再貼什麼內容,只是
後面有?
原告:其他人的留言。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及其下之留言刪除。
錄音時間:22分25秒
系爭前案承審法官:你們是說5 月1 號前,將張貼在南崁星池 社區臉書社群網站如附件所示以紅框標註
的5 個影音檔案,分別是54秒、29分45秒 、41秒、1 分59秒、29分12秒這個,這5 個沒錯嘛,及其下留言都刪除,是不是?
被告郭健興:對。
(見本院卷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亦可知於製作系爭調解 筆錄之過程中,就該筆錄第1 項應由原告刪除之標的,經系爭 前案承審法官向兩造確認後,限定為附隨於系爭影片下之留言 ,並將前揭調解單第1 項之用字自「文章」修正為「系爭影片 及其下之留言」,被告郭健興亦當庭明示同意,被告亦皆未再 就系爭貼文應由原告刪除此事另為爭執,在在可徵系爭調解筆 錄第1 項僅指原告發布之系爭影片、系爭影片下原告及他人之 留言,至於非附隨於系爭影片之系爭貼文,則未包含在內。又 系爭貼文之截圖,雖確附於系爭前案之卷宗中(見系爭前案卷 第96頁、移調卷第9 頁),然該截圖並非系爭調解筆錄之附件 ,已如前述,是其縱附於卷內,亦不過係供調解委員及法院擬 定調解方案時之參考,不能當然視同兩造成立調解之內容,實 際生調解效力者,仍應以系爭調解筆錄所載為據,洵為至明。 是而,被告屢以系爭貼文已經前案承審法官肯認並採納為系爭 調解筆錄之附件,且若未如此即不會同意成立調解等語,均與 前開客觀事證相左,殊非可取。
⒊被告雖復以本院民事執行處必已先確認原告確未履行系爭調解 筆錄,始會依被告之聲請為執行等語為辯,惟強制執行事件性 質屬非訟事件,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究,不得為實體事項 之審理,是當事人間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應為如何,尚非執 行法院應認定之事項,自不得以執行法院已以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被告之聲請,並就原告之財產執行完畢,即遽然反推被告主 張上情均非子虛,是被告上開所辯,亦嫌無憑。⒋基上所述,系爭貼文並非系爭調解筆錄第1 項所指應由原告刪 除之「留言」,原告未刪除系爭貼文並未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 1 項所載內容等節,已堪認定。
㈡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其給付之懲罰性 違約金1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 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同法第99條第1 項亦有明定。 經查,系爭調解筆錄第3 項明載:原告若逾期未履行第1 項及 第2 項之條件,願給付被告2 人懲罰性違約金共10萬元等語, 可知被告於原告未履行該筆錄第1 項及第2 項之條件時,始得 向原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則被告之10萬元違約金債權,於原 告未依系爭筆錄第1 項及第2 項履行此一停止條件成就時始生 效力乙節,應堪認定。又系爭貼文非屬原告應依系爭調解筆錄 第1 項刪除之內容,業已論述如前,則被告違約金債權之停止 條件既未成就,其據此受領原告給付之10萬元,自無法律上原 因,被告復未主張或具體指摘原告有何其他違反系爭調解筆錄 第1 項及第2 項之情事,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其給付之10萬元,要非無據。
⒉惟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述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 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因系爭執 行事件受領原告支付之10萬元違約金,對原告固屬不當得利, 惟此一金錢債務並非不可分,而依原告所提證據尚無從認定被 告曾表示就其返還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亦未見其他明定於此種 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規定,則原告請求被 告應連帶返還上開違約金,委非足取。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屬金錢給付,無確定期限 且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 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均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8 年8 月20日(皆於108 年8 月19日送達,見本院 卷第32至3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 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附表一:
┌───────────────────────────┐
│系爭調解筆錄 │
│(以下「聲請人」為本件被告,「相對人」為本件原告) │
├───────────────────────────┤
│調解成立內容: │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前,將張貼在南崁星池社│
│ 區臉書社群網站如附件所示以紅框標註的五個影音檔案(│
│ 片長分別為54秒、29分45秒、41秒、1 分59秒、29分12秒│
│ )及其下之留言刪除。 │
│ (網址:http ://www .facebook .com/groups/00000000│
│ 0000000/vides/) │
│二、相對人不得將自民國106 年迄民國108 年4 月29日止,於│
│ 桃園市蘆竹區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時所錄之含有原告│
│ 聲音及影像之影音檔案以任何方式公開或傳送他人(倘有│
│ 訴訟上的需要,不在此限)。 │
│三、相對人若逾期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條件,願給付聲請│
│ 人二人懲罰性違約金共新臺幣壹拾萬元。 │
│四、相對人就系爭事件中造成聲請人困擾,已在民事法庭向聲│
│ 請人二人致歉,並保證爾後不再有類似舉止。 │
│五、聲請人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
│六、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
└───────────────────────────┘
附表二:
┌───────────────────────────┐
│系爭貼文 │
│(發布人:謝思穎;發布時間:107 年10月15日11時3分) │
├───────────────────────────┤
│今天有到管理中心寫意見表. . 告知請社區的大門及後門請關│
│起來. . 未何都大門敞開. . 歡迎外人進入呢?告知管理員. │
│管理員告知. . 我們的社區委員都必須幫開門的. . !!未何│
│. . 我們的社區委員" 必須" 要幫開門呢?為了住戶安全. . │
│自己感應開門很困難嗎?真奇怪!!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