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8年度,162號
TYEV,108,桃司簡聲,16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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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歐立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將其 對債務人即相對人全部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 書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桃園市○○區○○路000 號」住所,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 退件信封、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為證。經查,依本院職權查 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 ,並於民國94年5 月20日已為遷出登記,另查相對人於92年 4 月17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 9 年1 月9 日移署資字第1090003149號函所附入出國日期紀 錄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 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 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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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