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被 告 江德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敦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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