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碧龍
林昱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 年2 月24日以山警分偵字第10900054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碧龍、林昱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碧龍、林昱民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2月16日19時17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碧龍與林昱民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 口角,進而互相鬥毆。
二、證據: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普通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 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仍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規定予以處罰。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 款之違序行為。審酌被移送人互毆之原因、動 機、攻擊之手段、所受損害等情,兼衡其智識能力及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