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142號
SYEV,109,營簡調,142,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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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09年4月6日前(送達法院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
二、提出之侯進和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
  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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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