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09年4月6日前(送達法院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
二、提出之侯進和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
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
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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