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09年度,11號
SYEV,109,營簡補,11,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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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林金柱 
被   告 吳振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
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如起訴狀附圖4-1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1386平方公尺)有通
行權,被告應容忍原告之通行,並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妨礙
原告通行之行為。查原告主張通行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原
告主張之通行面積為1386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1,940,400元(計算式:1,400元×1386平方公尺=1,940,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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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