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68號
SYEV,109,營簡,6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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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68號
原   告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啟旺 
訴訟代理人 陳玠穎 
被   告 李文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辦農業發 展基金貸款,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自105 年1月25日起至110年1月2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 0期還款,貸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 計百分之10計息,遲延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20 計息,遲延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08年2月25 日起即未依約償本還息,尚積欠115,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清償上開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被告可以慢慢清償上 開借款。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學甲區農會信用部往來明 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 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一:
┌─────┬─────┬───────┬──────┐
│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週年利率) │ │
├─────┼─────┼───────┼──────┤
│115,000元 │自108年2月│按附表二所示之│自108年2月25│
│ │25日起至清│利率計算 │日起至清償日│
│ │償日止 │ │止,逾期在6 │
│ │ │ │個月內者,依│
│ │ │ │全國農業金庫
│ │ │ │基準利率(百│
│ │ │ │分之2.677) │
│ │ │ │加計百分之10│
│ │ │ │計算,逾期超│
│ │ │ │過6個月者, │
│ │ │ │依全國農業金│
│ │ │ │庫基準利率(│
│ │ │ │百分之2.677 │
│ │ │ │)加計百分之│
│ │ │ │20計算 │
└─────┴─────┴───────┴──────┘
附表二:
┌────┬─────────────────┐
│利率 │備註 │




├────┼─────────────────┤
│2.9447 │逾期在6個月內者 │
├────┼─────────────────┤
│3.2124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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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