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連大公輪
法定代理人 連春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連耀華
法定代理人 連秀雄
訴訟代理人 楊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944 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臺南
市柳營區小脚腿226 之1 號建物4 樓之免稅現值1,884,800 元×
(上訴人主張占用面積142.84平方公尺/4 樓總面積773.76平方
公尺)≒347,94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