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8年度,200號
SYEV,108,營簡,200,2020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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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 
被   告 陳謝玉蘭
      陳瓊宜 
      陳明娟 
      陳信甫 
      陳惠民 
      陳再欽 
      林艷紅 
      林艷秋 

      林欣佑  

      林淑慧 
      許裕仁 
      許裕銘 
      許裕昇 
      林智盛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林艶紅」之記載,應更正「林艷紅」、關於「林艶秋」之記載,應更正「林艷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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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