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劉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
9,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