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652號
PCEV,109,板簡,652,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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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5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陳廣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 法院86台抗字第139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兩造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103 年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 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 債權,並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 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即實體法上之抗辯,及 訴訟法上之抗辯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亦不因債 權之讓與而喪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受讓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陽信銀行)對被告之借款債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參 以本件陽信銀行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本借款暨約定書有 關事項應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貴行所在地為履 行地,如因此涉訟時,立約人等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受讓上開消費借貸契約上之權利 ,自須受該定條款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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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