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532號
PCEV,109,板簡,53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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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32號
原   告 丁從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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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