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佰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達
被 告 利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
11時1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
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交付系爭支票以支付貨款之相關資料(如
訂貨單、送貨單等)」,併請被告於7日內具狀陳報「兩造並非
系爭支票之直接後手之相關證據資料」,繕本均逕送對造,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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