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05號
PCEV,109,板簡,10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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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呂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6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49,714元,及自94年10 月6日起至94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94 年1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被告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狀請判決如主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對被告之不良債權業已讓與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申請書、交易明細 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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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