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9年度,35號
PCEV,109,板小調,35,202003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鈞豪 
相 對 人 黃梨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 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 路000 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且 相對人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帳戶上登記之 聯絡地址位於臺北市○○○路○段000 號四樓,此有本院函 調之該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本院即無管轄權,而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