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755號
PCEV,109,板小,755,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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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7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梁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睿承(原名吳祐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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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