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李鳴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幸子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2月2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 費2,000元,該通知已於109年3月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