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起訴證明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訴聲字,108年度,17號
PCEV,108,板訴聲,17,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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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訴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賢家 


相 對 人 邱彬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
件(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310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土地為相對人所有,而附表二所 示土地為聲請人與他人共有,且附表二所示土地周圍並無與 公路相鄰,係為一袋地,聲請人父親於民國68年間取得斯時 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於附表一所示土地上開設 聯外道路以供通行之用,然於108 年10月初相對人欲將附表 一所示土地出售予他人,並表示將強行刨除附表一所示土地 上所存之聯外道路,致聲請人認聯外道路刨除後將導致聲請 人一家於附表二所示土地上之生活不便,乃向本院聲請對附 表一所示土地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相對人對附表一所示土 地變更現狀,嗣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 求權存在之訴,現於本院審理中(108 年度板簡字第3103號 ),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及第9 項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851 條、第852 條、第769 條、第770 條、第772 條規定),就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附表一所示土地役權,對相對人所 為本案請求,雖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民事裁定等件以為 釋明,惟其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應依上開規定,命聲請 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



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 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 ,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本院審酌相對人土地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致該土地 難以處分之虞,是應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 ,係延後處分該土地致其延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聲請人 請求通行相對人土地面積雖僅約44.075平方公尺,惟相對人 土地共144 平方公尺,經聲請人通行後,恐因而無法出售, 自應以相對人土地之全部面積計算相對人之損失為宜,而為 兼衡相對人所受損失,認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即無法 出售土地,本件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告現值為9,600 元/ 平方 公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015 元,係不得上訴第三 審案件,參考司法院頒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0個月、2 年,審理期限約需2 年10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 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附表一所示土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 2 年10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可能遭受之損害 約為195,840 元(即9,600 元×144 ×5%×( 2+10/12)= 195,8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 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地目 │ 土地面積 │所有權人 │
│號│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三峽區佳興│農牧用地│144 │邱彬森(全部) │




│ │段0000-0000地號 │ │ │ │
└─┴────────┴────┴──────┴────────┘
 
 
 
 
附表二:
┌─┬────────┬────┬──────┬────────┐
│編│土地坐落 │地目 │ 土地面積 │所有權人 │
│號│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三峽區佳興│農牧用地│598.28 │劉康含笑(3/6) │
│ │段0000-0000地號 │ │ │劉麗華(1/6) │
│ │ │ │ │劉賢文(1/6) │
│ │ │ │ │劉賢國(1/6) │
│ │ │ │ │劉賢家(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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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