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222號
PCEV,108,板簡,322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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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22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被   告 白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明國 際)前於民國87年10月29日邀同訴外人郭荃倫及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興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借款期 間為87年10月29日起至88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8.995% 按月計付利息,若不依約清償本息,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昭明國際嗣未依約清償,迄 今積欠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昭明國際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郭荃倫及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中興商銀將上開對被告之 債權讓與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昇第 六資產),龍星昇第六資產再讓與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資產),中華開發資產再與原 告合併,以原告(更名前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為存續公司,迭經原告催討無效,原告依法聲請對郭筌 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



第288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迄今尚有本金10 0,000,000元,暨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未清償,被告自應就 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原告本次訴訟僅就500,000元 部分為請求。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經濟部同意更名函、變更登記表、借 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系爭債權憑證為憑,核認無訛。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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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