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203號
PCEV,108,板簡,3203,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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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2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姵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間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又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約定條款第15、16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並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至94年5月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17,946元(消費款 62,534元、代償費136,471元、利息13,941元、違約金5,000 元)未清償,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 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歸戶 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查詢結果、消費暨繳款明細及欠款 彙整資料表在卷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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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