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123號
PCEV,108,板簡,3123,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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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葉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 212 巷口,因倒車時疏於注意其他車輛,而撞擊由原告承保 車體損失險、訴外人楊晉維駕駛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頂峰企業社修復後,原告依約 賠付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16,600元(工資8,000元 、噴漆8,000元、零件100,600元),並已理賠完畢。為此, 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之金額33,503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3,5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查核單、賠款滿意書、行車執照 、車損照片、頂峰企業社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



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閱本 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1 16,600元(工資8,000元、噴漆8,000元、零件100,600元) ,此有頂峰企業社出具之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 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 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4 年,並依同部訂定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4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 舊率為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準此,系爭車 輛於104年2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足憑,至本件 車禍事故發生之107年11月17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 為3年10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11,339 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8,000元、噴漆8,000元 ,共27,339元,即為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7,3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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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 │
├─┬──────────────┬───────┬────┤
│年│折舊額 │折舊後 │餘額 │
│數├──────────┬───┼───────┼────┤
│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
├─┼──────────┼───┼───────┼────┤
│1 │100,600×0.438 │44,063│100,600-44,063│56,537 │
├─┼──────────┼───┼───────┼────┤
│2 │56,537×0.438 │24,763│56,537-24,763 │31,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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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774×0.438 │13,917│31,774-13,917 │17,857 │
├─┼──────────┼───┼───────┼────┤
│4 │17,857×0.438×10/12│6,518 │17,857-6,518 │1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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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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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