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可榆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原 告 蔡鳳釵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原 告 林寶村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號3樓
原 告 喬雲正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珍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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