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203號
PCEV,108,板簡,1203,2020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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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以潔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郭峻容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詹銘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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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