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楊鳳儀
被 告 莊全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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