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5112號
PCEV,108,板小,5112,2020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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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112號
上 訴 人 林聖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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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