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672號
PCEV,108,板小,4672,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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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672號
 
上 訴 人 符仕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翠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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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