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672號
PCEV,108,板小,467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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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672號
原   告 凃翠雯 
被   告 符仕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
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民國 105年5月至7月間以做愛心及互助會模式為號召,欲以此招 募資金而設立「全球國際不倒翁888愛心事業」投資方案( 下稱「不倒翁888愛心事業」),而以投資一球1萬元人民幣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為5萬元】,並以每投資一球之閉 鎖期間為3個月,每15日即可獲取本金之15﹪紅利之靜態收 益(共計6期9000元人民幣)、每15日可收取本金之5﹪動態 收益(即介紹獎金,共計6期3000元人民幣)及介紹他人可 獲取本金之10﹪對碰獎金(即1000元人民幣),且每次投資 均需繳交1000至2000元之激活碼(按即入會費)作為開立帳 戶費用為其投資內容。由被告負責向不特定多數人講解方案 內容,原告因而參與投資,並交付5萬1000元。惟於投資後 則未領回任何紅利、獎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2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 決在案,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1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 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 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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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