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622號
原 告 劉希哲
被 告 吳玉卿
訴訟代理人 吳欣蓉
柯茂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向被告承租位於新北市○○區 ○○街00號2樓之3套房乙間,約期兩年即107年2月15日起 至109年2月15日止,月租新台幣(下同)15000元,押金 30000元,原告入住第一天電視就是壞的,原告立即反應 惟原告卻從未修理,原告只好自行購買電視,而電熱水器 數次故障,也是原告自行找人維修,直至107年8月初,原 告向被告反應從未涼過,被告卻以原告與被告房屋氣場不 合為由,要求原告住至107年8月底,更再次問我八月底前 願不願意搬家,更主動說八月底前點交,並承諾歸還原告 押金30000元,但是當原告跟被告說原告已找到房屋,擇 日就搬家,被告卻反口說沒有要原告搬家,既然原告自己 要搬,那被告依合約扣押原告租金。原告與被告的LINE對 話紀錄中曾數次表示原告依被告意思搬家,也請被告承諾 返還押金,原告於107年控告被告詐欺,被告卻當庭說謊 ,說原告願意繼續住,更說願意還原告押金,但因原告封 鎖被告LINE,所以找不到原告,可是簽約時原告有給被告 兩張名片,上面就有原告手機怎麼可能找不到原告,因此 被告獲詐欺不起訴處分,但其中說明應以民事處理。原告 通知被告已找到房屋要搬家時,原告是8月20日正式搬, 所以多出10天租金5000元,旦卻無人出面點交,只透過柯 茂彬轉告將房鎖上,鑰匙放信箱,於是原告將屋內整理乾 淨並拍照攝影存證。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於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突然全翻供等情事,在此僅呈上隨身碟裡面有證據, 該房子位置在後棟,雖有窗戶但是陽光無法照入,原告入 住期間每周都有整理擦拭,因為很容易潮濕發霉,原告是 夏天搬走的,也發現原告冬季衣物都發霉,而原告戒菸已 多年,並非被告說的原告在屋內抽菸,原告搬走時,還特 意在屋內各角落擺放新的芳香劑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兩造間租賃契約定2年,原告片面解約,點交也沒有完成 。原告造成被告房屋損失合約有約定不能在裡面抽菸,原 告也違反,被告花13萬元整理。
(二)被告與原告對於搬家的點交事宜最後並未達成共識,進而 無法同意他解約搬走。(身為房客,搬家前需1.結清水電 費用2.原狀返還房屋3.事先與房東告知搬家確切日期,並 約定時間安排點交---以上最基本3點,原告全部未做到。 )
(三)12/03原告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他在搬家前有通知我與 朋友柯先生,還說他有line對話為證。劉先生不僅說謊, 也犯了偽證罪。法庭有錄音紀錄,我也有提供line對話截 圖為證,如劉先生無法提出他在107/08/18搬家之前有通 知我們的line對話,實屬偽證罪。
(四)原告曾經誣告我詐欺,雖未成立,但是我發現他會刻意誤 導辦案檢察官,將時間點模糊,甚至將證詞張冠李戴,沒 有證據的事情也說的煞有其事,我希望您審核他的證詞時 ,要求日期與時間點需清楚明瞭(我寄給您的證詞,每一 個Line截圖都有清楚註明日期,甚至標明幾點幾分)。(五)原告說我在12/3辯論時"突然全翻供,說我(原告)弄亂 她房子?說我搬家時未交出鑰匙…" '之前原告誣告我詐 欺時,我當下的重點是跟檢察官說明,是對方擅自搬走, 也沒約定點交,並把冷氣與傢俱弄的不堪使用才跑掉的, 如果不是原告那?惡劣又咄咄逼人,原本我也不想沒收全 部的押金的。我之前給您的證詞與Line對話截圖,跟給當 時的檢察官是差不多的,並沒有翻供。至於他弄亂我的房 子,至始至終都沒有歸還真正的鑰匙,我有人證與物證可 以證明,這稱為事實,而不是翻供。對方後來多次找記者 毀謗我是惡房東,新聞在電視上播出,還恐嚇說他是黑道 漂白要揍我、並多次誣告我詐欺等罪名(以上我皆有人證 跟物證),再加上二個月押金根本不足以賠償房子的損失 !他憑什麼認為,他是受害者?原告聲稱他遞狀的隨身碟 內,有以下資料:(我從未收到隨身碟等資料,只是按照
事實陳述)。
*我當初在591租屋網的房屋照片' 沒看到,不知道真假。 *他搬走時所拍下的照片'他並沒有事先跟我約當面點交 便偷偷搬走,無從確認照片拍攝時間,也不知真假。 *他與柯茂彬先生的Line對話截圖'不知道內容,不過我 還是覺得莫名奇妙,原告明明有我的line,我才是真正 的屋主啊,他卻封鎖我,一直透過柯先生來放話跟恐嚇 ,要我退還押金?這樣不是捨近求遠嗎??
*歸還鑰匙的錄影存證'他一聲不響搬走,搬家時還把電 梯弄壞,柯先生原本請他交給主委,他害怕主委求償電 梯維修費因而拒絕,最後是柯先生好說歹說,他後來才 扔進信箱裡,結果我請朋友賴先生當天立刻開車載我回 去拿,卻發現那把不是我原本的鑰匙,電梯磁扣跟遙控 鎖也無法使用。
(六)原告說房子位於後棟,陽光無法照入,很容易潮濕發霉' 我上一個房客住了好幾年,從未反應這種問題,我可以提 供前房客的租約和數年來的房租轉帳證明。明明是他衛生 習慣差,把傢俱弄的濕搭搭,還刮傷建材。原告說他戒菸 已多年,並非在屋內抽菸,他搬走時還特意在屋內各角落 擺放了新的芳香劑'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如果房間 正常無異味,搬家為何還特地放置新的芳香劑?我與朋友 賴先生一開門就聞到濃濃的煙味,冷氣機上也有黃色的焦 油可證明。我當初出租時,提醒過他租約中註明抽菸會扣 押金,他分明是心虛!原告說我在刑事庭上當庭說謊'由 於原告多次恐嚇要傷害我,所以我請檢察官將我們開庭的 時間錯開,我從未與他在刑事庭上碰面過,他根本不清楚 我的證詞究竟說了什麼,憑什麼指責我『當庭說謊』?原 告說我一直說謊,還說我指稱他拿假名片,對他是極大的 加重毀謗與公然侮辱'看到這裡,我真的非常地憤怒!原 告竟然透過欺騙您來抹黑我!我去過原告名片(原告自稱 他是互動網數位科技的董事,還說這間是鴻海的子公司) 上的公司地址,沒有這間公司!公司電話是空號!至於名 片上的網址,根本沒有這個網頁!如果法官願意的話,懇 請法官花個幾秒鐘,致電我12/3遞狀的訂金收據上的名片 ,屆時您就會知道,誰才是真正一直厚顏無恥說謊的人。 不好意思,在此勞煩法官幫我留意一件事各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另 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詐欺等案件偵查中自承有收取原告 交付之押金3萬元,且原告確已返還系爭租賃房屋,另原 告溢繳107年8月份租金5千元等情,此經本院調取該署107 年度偵字第28505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被告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 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至被告所稱人證 乙節,迄未聲請本院訊問,本院無從調查,附此敘明。(二)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5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