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8年度,54號
PCEV,108,板勞小,5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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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鄒逸萍 

      游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鄒逸萍
游淑敏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998元、25,000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鄒逸萍游淑敏應各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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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