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永達
陳俊翰
林志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2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297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達、陳俊翰、林志澤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永達、陳俊翰、林志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14日晚上2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永達、陳俊翰、林志澤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林志澤診斷證明書。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3 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 酌被移送人3 人僅因行車糾紛而互相徒手鬥毆,業對社會秩 序產生不良影響,及其等行為之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