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9年度,503號
TPAA,109,裁,503,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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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永川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承受原高雄縣政
府地方稅務局業務)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 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893號裁定聲請再審,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共計2,0 00元,有民國107年6月28日及108年6月28日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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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川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