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9年度,151號
TPAA,109,判,151,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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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敏求
訴訟代理人 黃駿安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緣上訴人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OctaRAM」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42類之關於設計、研發、組裝、製造、測試光罩、積體電路 、電腦晶片及電子電路之諮詢顧問服務;為他人設計、研發 光罩、積體電路、電腦晶片及電子電路之服務;電腦程式/ 軟體設計、更新、維護、租賃及其諮詢顧問服務;電腦系統 分析服務、電腦硬體租賃服務、電腦資料處理服務,向被上 訴人申請註冊(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經被上訴人審 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1129050號「Octa Tech nology」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如附圖二)構成近似, 復指定使用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6年5月15日商標核駁第380066號審 定書為核駁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 6年8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606309630號決定書為「訴願駁回 」之決定,上訴人仍未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貳、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答辯及聲明,均引用原判 決所載。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兩商標近似 :依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09號、99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 ,系爭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OctaRAM」所組成,整體 予人寓目印象明顯可區隔為「Octa」、「RAM」二部分;又



RAM」為「隨機存取記憶體(Random Access Memory)」 之英文縮寫,為積體電路產業或3C產業普遍使用之通用名稱 ,是系爭商標予人印象較為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應為起首之 外文「Octa」。據以核駁商標係以稍加設計之外文「Octa」 、「Technology」及其上方疊置之八邊形圖形所構成,整體 圖樣予消費者印象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亦為外文「Octa」。 兩商標相較,予人深刻之寓目印象及實際上為唱呼時之主要 識別部分,均為外文「Octa」,故整體觀察,二者在外觀、 觀念與讀音上均極為相似,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 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極易產生兩商 標均屬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兩商 標之商品、服務高度類似:依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10 5年度判字第614號判決意旨,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指定 使用之商品相較,前者即在提供後者商品之設計、研發、安 裝、維護等等相關服務,且積體電路商品之製造、研發兼組 裝,為積體電路產業常見之經營模式,兩商標之商品與服務 ,在內容、性質、功能、商品產製或服務提供等因素上,均 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 構成高度類似之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 程度:依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意旨,據以核駁商標 申請註冊在先,依「先申請註冊原則」應受保護。且據以核 駁商標之廢止案,目前仍由被上訴人審理中,故在該廢止案 之行政處分確定前,尚難認據以核駁商標必然不存在而應准 許系爭商標之註冊。次依本院90年度判字第2232號判決意旨 ,據以核駁商標之專用期限已經核准延展至113年11月30日 ,仍有拘束他人商標申請註冊之效力,不足認得據以准許系 爭商標之註冊。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系爭商標有無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仍應參酌兩商標是否近似、商品、 服務是否類似等因素綜合判斷,尚難僅以上訴人所稱無實際 混淆誤認之事證,即認系爭商標無致混淆誤認之虞。審酌兩 商標構成近似,且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高度類似,據以 核駁商標又具有相當識別性,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兩商 標商品、服務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 認兩者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有混淆誤認之虞。依本院104年度判字第61號判決意旨 ,上訴人所舉「飲養四季」與「飲養速補」、「御白玉」與 「白玉香米」等商標併存註冊之案例,經核均與本案情形有 別,自無從比附援引而執為系爭商標應准予註冊之論據,故 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並無足採。據上,系爭商標之申請註 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處分所為系爭商



標不准註冊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 無違誤等語,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 之訴。
肆、上訴意旨略以:
依本院99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原判決違法割裂「單詞」 之系爭商標「OctaRAM」成「複詞」「Octa」及「RAM」,顯 然違背法令。又「OctaBus」業經被上訴人核准註冊、「Oct aFlash」與據以核駁商標經原審認定非屬近似商標,原判決 顯違反「禁止差別待遇」原則。另上訴人於原審聲請調閱據 以核駁商標廢止案以證確無銷售且無消費者情事,卻經原審 以「涉及機密」為由否准,實違法侵害上訴人訴訟權。 原判決關於何以予人印象深刻之部分為「Octa」;何以專業 用半導體產品/服務與一般日常用產品/服務相同;系爭商標 之消費者為國際大廠,非一般消費者,何以消費者極有可能 誤認兩商標商品;何以違反常理及認定原則,逕認2商標外 觀、觀念及讀音上極為相似,均未說明上訴人主張及證據不 足採信之理由,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原判決明知系爭商標較據以核駁商標更為著名,應予較大之 保護,卻違反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逕以「反向混淆」學 說推翻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適用,實有判決適用法律不 當之違法等語。
伍、本院查: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 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 ,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另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 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亦即商標予消費 者之印象可能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來自不同來源之商 品或服務以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 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又判斷二商標有無 致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①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②商標是 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③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 程度;④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⑤實際混淆誤認之情 事;⑥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⑦系爭商標之申請 人是否善意;⑧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 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經查,原判決業已依據上開判斷二商標有無致混淆誤認之虞 所應參酌之要素,詳述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第10款之不得註冊情事等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核與卷內事證並無不符。另原判決就上訴人申請註冊之系爭 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OctaRAM」所組成,而該外文除 字首「O」字母為大寫外,「RAM」亦以大寫字母呈現,是其 整體予人寓目印象明顯可區隔為「Octa」、「RAM」二部分 ;又「RAM」為「隨機存取記憶體(Random Access Memory )」之英文縮寫,為積體電路產業或3C產業普遍使用之通用 名稱,是系爭商標予人印象較為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應為起 首之外文「Octa」;據以核駁商標係以稍加設計之外文「Oc ta」、「Technology」及其上方疊置之八邊形圖形所構成; 其中「Technology」為「科技」之意,係所指定商品相關特 性之說明,是其整體圖樣予消費者印象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 亦為外文「Octa」;兩商標相較,雖有排列方式、設色及是 否結合其他文字與圖形之差異,惟予人深刻之寓目印象及實 際上為唱呼時之主要識別部分,均為外文「Octa」,故就兩 商標為整體觀察,二者在外觀、觀念與讀音上均極為相似, 加以RAM本身即屬科技「Technology」產品,故以具有普通 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 離觀察,極易產生兩商標均屬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應屬構 成近似之商標等情。經核並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 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 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逕認2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上極為相 似,均未說明上訴人主張及證據不足採信之理由,實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 摒棄不採之陳詞,並非可採。
再按,商標廢止之效力如何,商標法並未如評定制度明文於 第60條規定之,但從商標廢止係對商標註冊後所發生事由而 解消其註冊制度觀之,再由同法第65條第3項規定有「原商 標權人於廢止日後3年內」文字,可知商標係從廢止處分之 日起始解消其商標註冊效力,而非商標註冊溯及失效。則本 件系爭商標係於105年2月17日上訴人提出申請,於106年5月 15日遭被上訴人為商標申請核駁處分時,據以核駁商標尚屬 合法註冊之商標,其自得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之先註冊商標,並無疑義,則上訴人於原審聲請調閱據以核 駁商標廢止案,以證確無銷售且無消費者情事云云,原審認 調卷亦不能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而調閱廢止卷未果,核無 不合,此屬原判決調查事實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況本院 依職權查詢該廢止案進行情形,該廢止案業經被上訴人作成 108年8月28日中台廢字第01060351號處分書認:據以核駁商 標除指定「網路卡」商品應予廢止外,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



註冊,廢止不成立,有查詢結果明細可稽,更足認該廢止案 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上訴意旨以:原審否准聲請閱覽據以 核駁商標廢止案,違法侵害上訴人訴訟權云云,並非足採。 復按商標爭議案件必須審酌兩造當事人所提各項主張、抗辯 及證據資料,此於個案具體事實涵攝於各種判斷因素時,關 於商標近似、商品/服務類似程度如何、識別性強弱、消費 者對商標之熟悉度、商標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等判斷因素, 本因個案事實及證據樣態差異,於個案中調查審認結果,當 然有所不同,因此案情有別,或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本應 依個案審查原則進行審理,而不受他案判斷結果之拘束,自 不得比附援引執為爭執系爭商標應准予註冊之論據。上訴意 旨援引其他商標案件以:原判決顯違反「禁止差別待遇」原 則云云,亦非可採。
末查,原判決援引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意旨,無非 在說明本件並無「反向混淆」誤認之適用,亦即後商標之註 冊確實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先申請註 冊原則」,自應保護註冊在先之前商標,亦即審查重點在於 前後兩商標是否違反混淆誤認之虞,並非否認混淆誤認之虞 審查基準之適用,與上訴人所引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62號 、101年度判字第1048號判決,亦認涉及關於學說所謂「反 向混淆」案件,其審理重點乃在於是否違反混淆誤認之虞, 而非「反向混淆」之見解,並無歧異。上訴意旨以:原判決 逕以「反向混淆」學說推翻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適用, 有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云云,自係誤解,而非可採。 從而,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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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