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9年度,146號
TPAA,109,判,14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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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吳采軒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29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準公司)係 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參加訴 訟之獨立參加人,因不服原審所為對其不利之判決,提起上 訴,其利害關係與原審被告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一致,依本院民國97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意旨,本件應併列智慧局為上訴人。
二、緣上訴人建準公司於96年3月15日以「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 板固定結構」向上訴人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共5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上訴人智慧局 編為第96108993號審查後,於98年11月26日核准專利,並於 99年2月11日公告發給第I3206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被上訴人於102年2月27日對之提起舉發,上訴人建準 公司於104年2月6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上訴人智 慧局審查,於105年5月27日以(105)智專三(二)04118字第10 520663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2月6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智慧局應就系爭專利作成104 年2月6日之更正事項,不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經原審依職權命上訴人建準公司獨立參加 上訴人智慧局之訴訟,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行政判決撤 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 ,並命上訴人智慧局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即更正處分部分) 駁回。上訴人建準公司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更正處分部分,未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已確定),為本院10 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廢棄發回,嗣原審以107年度行專更 ㈠字第2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關於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並命上訴人智慧局 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上訴人建準公司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人建準公司暨智慧局在原審答辯及 聲明,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證據2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⒈證據2發明名稱之步進 馬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微型馬達,證據2圖3揭露 一電路基板13被固定於樹脂基座11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種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構」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2圖2、3揭露該樹脂基座11中央設有一軸管15,可置 入軸承16、32以支撐一回轉軸23旋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基座,中央設有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以 支撐一轉子旋轉」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樹脂基座11上僅設 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容置該軛鐵1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基座之「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⒊證 據2圖2、3揭露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有可套置軸管的中孔 ,且孔徑不小於軸管外徑,該電路基板13下方設置有軛鐵12 ,並限制軛鐵12位於樹脂基座11之凹槽內,其中,證據2之 軛鐵12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是證據2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 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 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 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 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特徵。⒋證據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前揭技術特徵,惟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下文及系爭專 利說明書之記載,軸管周邊設有數個凹槽,係供「至少二個



感應片」設置,亦即凹槽之數量僅是為了與感應片數目相對 應,藉由印刷電路板將感應片限制於凹槽內,以防止感應片 脫出,此與證據2圖2、圖3利用電路基板13將軛鐵12限制於 樹脂基座11之凹槽內,二者技術手段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1相較於證據2,僅是凹槽及感應片之數量的簡單變更。另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記載,環狀軛鐵可視為多個位於軸 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感應片,其所產生的吸附限位力量不 亞於二個感應片,可證環狀感應片與二個相對於軸管中心徑 向位置的感應片,乃屬可相互替換之技術手段。⒌系爭專利 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僅有凹槽與感應片數量之些微差異,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有何有利功效或無法預期之功效,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對環狀軛鐵進行形狀或數 量多寡之調整,並相應設有相同數量的凹槽加以容置,是以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僅係對證據2之技術內容簡單地進行 修飾即可輕易完成,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㈡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證據3殼體82上僅設有單一之凹槽(即管座322周邊),用 以容置電路板1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座軸管周邊用以 容置感應片之數凹槽不同,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技術特徵,且證據3之平衡片僅有1 個,且設於電路板10「上方」,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 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 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3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3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 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一個以上的電路板定 位柱,且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電路板定位柱設有至少一個 以上的穿孔」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第21、24圖已揭露殼 體82位於管座822的周邊位置,突伸有二個定位柱823,且定 位柱823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可定位電路板10,已 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既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3均為馬達風扇 之相關技術領域,在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作用與功 能相同,並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板、感應 片等相同功能或作用之組合構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在面對證據2之電路基板13如何定位於樹脂基座11中



之問題時,自有動機參考、結合證據3所揭露之前述技術內 容,利用定位孔及定位柱來加以定位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2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 界定「該基座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以上 的線圈固定柱,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 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至少二個 以上的穿孔,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 定線圈」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圖2、圖3揭露在電路基板 13上方設有空心線圈3a至3d,雖並未揭露在基座上設有線圈 固定柱,然證據3第21、24圖已揭露利用殼體82上的定位柱 823,由下至上依序穿過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平衡片50之 定位孔504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6,據以同時定位電路板10、 平衡片50及定子30。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 如何定位證據2之電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時,自有動機 參考、組合證據3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利用定位柱同時定位 電路基板及空心線圈,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 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 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 電路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之附屬技術 特徵,證據3第20圖及說明書載明「……二定位柱304分別穿 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平衡片50之定位孔504,再將定 位柱304末端熱壓成鈎部305並卡合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 周緣」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 。由於電路板定位柱係穿設過定位孔而定位,定位孔與定位 柱間之間隙不免造成電路板與定位柱間或有振動之可能,則 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以證據3教示 之方式將定位柱頂端與電路板進一步固接,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4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4不具進步性。㈣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⒈證據2、3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4之組合自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 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該印刷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 突部,各定位突部可供設置一穿孔」之附屬技術特徵,依證 據4圖1及其說明書揭露電路板11具有三個突伸的延伸件111 ,且每一延伸件111均具有容納凹槽112,可與殼體10上的定 位凸部103配合,將電路板11固定於殼體10的容納空間100內 ,故證據4之延伸件111上設置容納凹槽112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5前述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亦屬 風扇馬達,與證據2、3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則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強化電路板與殼體間之固定或定 位時,除證據3所教示之定位柱外,當有動機再依證據4所教 示將電路板11固定於殼體上之技術手段,將電路板設有延伸 件及容納凹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2 、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等語, 因而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舉 發不成立之部分,並命上訴人智慧局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結論並無違誤,茲就上訴理由再予補充論述 如下: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 為96年3月15日,經上訴人智慧局於98年11月26日審查核准 專利,並於99年2月11日公告。嗣被上訴人於102年2月27日 提出舉發,經上訴人智慧局審查,於105年5月27日為「104 年2月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 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
㈡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核准時專利 法第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審 酌說明書及圖式,俾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 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 之界定,除非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 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 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 專利權範圍。又判斷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係考量發明與相關 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的差異,是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核與專利權人 不得以未記載於請求項之技術手段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有所不同。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為:「一種微型 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結構,其包含有:一基座,中央設有 一軸管,該軸管內可供置入軸承以支撐一轉子旋轉,且該軸 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一印刷電路板,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 軸管的中孔,該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不得小於該軸管外徑 ,且該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 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



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並未就感應片及線圈 之相對位置予以界定,雖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再配合參看 第3圖、第4圖及第5圖所示,……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 51孔徑呈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 的中孔51套置軸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應片42覆蓋固 定,限制該感應片於凹槽45內,以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 方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 放置位置,以避免啟動困難情形」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圖所示,其感應片與線圈係形成偏移錯開設置,另依上訴人 建準公司於原審所述,啟動困難問題係肇因於扇輪轉子磁鐵 之強磁區、線圈及感應片三者的相對位置關係,系爭專利係 以二感應片與二線圈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以避免啟動困難等 語,足見感應片及線圈須錯開設置始具有解決啟動困難之功 效,原判決據此論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界定「該感應片 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 ,而未記載感應片與線圈要形成偏移的錯開設置,或任何關 於扇輪轉子磁鐵之強磁區或線圈位置之技術特徵,自不能據 此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具有避免啟動困難之功 效。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亦記載「……其中感應片42必 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其型式可以為環狀 ,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 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 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 ,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足徵 證據2之環狀軛鐵與系爭專利之二個相對於軸管中心徑向位 置的感應片,乃屬可相互替換之技術手段等情,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主張:系爭專利第3圖明確標示感應片與線圈要形 成偏移的錯開設置,第4圖、第5圖更以第3圖之A-A及B-B切 線標示二線圈及二感應片之連線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 故系爭專利之感應片與線圈必形成位置錯開的設置,進而達 成避免啟動困難之功效,證據2發明係以其他手段達成避免 啟動困難之目的,而與系爭專利利用感應片與線圈位置錯開 之設置達成避免啟動困難之目的,為完全不同之作用機制,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2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此外, 專利說明書雖提及感應片之型式可以是環狀,惟環狀之感應 片已為請求項所捨棄,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既將技術手段限 定為「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專利權範圍即排除「感應 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以外之技術手段,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 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核無可取。
㈢原判決已說明:證據2、3均為馬達風扇之相關技術領域,證



據2與證據3在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作用與功能相同 ,並均具有定子、轉子、軸管、軸承、電路板、感應片等相 同功能或作用之組合構件,而證據3已教示在殼體82及電路 板10上分別設有定位柱823、定位孔103,可將電路板10加以 定位之技術內容,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 對證據2之電路基板13如何定位於樹脂基座11中之問題時, 自有動機參考、結合證據3所揭露之前述技術內容,據以修 飾證據2之電路基板13與樹脂基座11,使之利用定位孔及定 位柱來加以定位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另證 據2之結構由下至上依序為電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則 基於證據3教示以定位柱由下至上同時定位多個構件之原理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如何定位證據2之 電路基板、空心線圈等構件時,自有動機參考、組合證據3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並將之運用於證據2,使之利用定位柱同 時定位電路基板及空心線圈,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3之發明。又證據3第20圖及其說明書載明「……二定位柱30 4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平衡片50之定位孔504 ,再將定位柱304末端熱壓成鈎部305並卡合於電路板10之定 位孔103周緣」,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由於電路板定位柱係穿設過電路板之定位孔而將電路板予 以定位,定位孔與定位柱間之間隙不免造成電路板與定位柱 間或有振動之可能,則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自有動機以證據3教示之方式將定位柱頂端與電路板進 一步固接,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故證據2 、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等情, 是原判決已詳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證據2、3 具有組合動機之理由。上訴意旨主張:證據2、3所欲解決問 題完全不同,且構造近乎互斥,就系爭專利如何使微型馬達 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 情形之所欲解決問題,證據2、3皆無相關之教示或建議,是 證據2、3無組合動機,原判決遽認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性,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云云, 亦不足採。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基座 位於該軸管的周邊位置,突伸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線圈固定柱 ,該線圈固定柱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 印刷電路板對應於該線圈固定柱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穿孔, 使該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附 屬技術特徵,參照系爭專利第2圖及第4圖,系爭專利之線圈 固定柱係突伸設置於基座上之軸管周邊,且係穿過印刷電路



板,而可供線圈插掣固定。依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證據2、3 雖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線圈固定柱,惟因證據3已揭露利用 殼體8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基座)上突伸設置之定位柱823 依序穿過電路板10、平衡片50之定位孔以同時定位電路板10 及平衡片50之技術內容,而已教示以定位柱穿伸構件上之穿 孔以定位之技術手段,則為解決馬達之空心線圈固定問題, 即有採取相同技術手段以解決定位問題之動機,至於證據3 之定位柱究係卡合定子或插伸固定線圈,則非所問,原判決 復已詳予說明證據2、3之組合如何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業如前述,自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建準公司於原審已多次強調證據3 之定位柱823僅能供電路板及平衡片定位,無法如系爭專利 第4圖所示,直接將線圈插設於該固定柱上,以插掣固定線 圈,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惟原判決未說明何以 不採取之理由,已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尚非有據 。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4、5均係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分別界 定「該電路板定位柱頂端可利用黏膠或熔接方式固定」、「 「該印刷電路板周邊突伸有數定位突部,各定位突部可供設 置一穿孔」之附屬技術特徵,原判決係認為證據2、3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3說明書所載定 位柱304末端熱壓成鈎部305,並卡合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 3周緣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且證據4之延伸件111上設置容納凹槽112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5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而非以證據4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感應片為至 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技術 特徵為其論據。上訴意旨主張: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 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特徵,亦 無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2、3、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原判決認定顯有違誤云云,並無 理由。
㈥本院為法律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 定外,本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當事人在本院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資為上訴之 理由。上訴人建準公司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始主張證據2是利 用熱加壓緊固等技術使軛鐵12固定在樹脂基座11內,系爭專



利之感應片係透過印刷電路板而被限制於凹槽內,相對於需 要額外之熱加壓緊固技術之證據2具有進步性,又證據2發明 之特點係以空心線圈解決先前技術之問題,自無任何動機於 空心線圈中置入固定柱,而產生容易損及控制性的缺點,原 判決漏未審酌上開各節,亦未敘明理由云云,核係於上訴審 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無從審究。
㈦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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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