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王蔡春枝與翁寶珍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翁寶珍
等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閱卷,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視同上訴人吳佩錦之債權人,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經查得吳佩錦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已提起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0061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乙份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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