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400號
TPSV,109,台聲,400,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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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謝源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0月9 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76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876號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1月2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 3日(同月2 日為週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月14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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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