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350號
TPSV,109,台聲,350,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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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顏斌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賢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
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相對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高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0 號判決廢棄第一審所為聲請人不利部分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所示,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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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