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459號
TPSV,109,台抗,459,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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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59號
再 抗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再 抗告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胡緣緣律師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
tex Pr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於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已終結。本件再抗告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兩造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該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提出異議,經高雄地院於同年4月 29日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5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於108年3月14日就執行標的物進行拍賣程序,由第三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拍定,繳足價金,高雄地院執行處於同年3月29 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第三人已合法取得執行標的物之所有權,拍賣程序業已終結。縱為撤



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處分、高雄地院裁定駁回其對該處分之異議,均無不合等詞。因而裁定維持高雄地院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本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及拍賣程序之拍賣公告記載不當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難謂有理由。末按院字第2776號解釋係就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規定,所為之解釋,本件再抗告人係依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為聲明異議,兩者並不相同,不能比附援引,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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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