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346號
TPSV,109,台抗,346,20200318,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46號
再 抗告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代 理 人 洪敬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
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本件再抗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7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執行法院竟將系爭土地全部實行拍賣,顯有不當;另本件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價格均酌減百分之20,顯然過鉅,對受執行之債務人權益失衡,執行程序失當且違法等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第三次拍賣程序之執行命令,並停止執行。案經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提出異議,該院法官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裁定(下稱第52號裁定)駁回後,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系爭土地前經執行法院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3日、108年1月25日,進行第一次、第二次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又於同年4月1日公告於同月23日進行第三次拍賣,該日經拍定人即第三人林敏雄、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12億5,888萬8,889元拍定,繳足價金,執行法院並已於同年5月8 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經第三人於同月14日收受,拍賣程序已告終結。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雖在拍賣程序終結前,惟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之拍賣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縱為撤銷第三次拍賣程序或更正拍賣公告註記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第5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等詞,因而維持



臺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