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諒獲(L.H.Shieh)因與白欺樂Cydney Tabor Batchelor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8年度,1577號
TPSV,108,台聲,1577,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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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L.H.Sh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欺樂Cydney Tabor Batchelor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住址,前經本院於106年度台聲字第964號事件中,囑託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而對之為公示送達,有106 年度台聲字第964 號裁定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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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