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2126號
TPSV,108,台上,212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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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康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民著
上更㈠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伊員工,於任職期間開發DOS 版之「TCAM/TURBOCAD 電腦輔助繪圖系統」(下稱輔助繪圖軟體)、「TCAM/WIRECUT 線切割軟體系統(WTCAM)」(下稱線切割軟體,二者合稱系爭軟體),並於民國82年7 月30日及12月10日與伊簽訂著作財產權授權證明書(下稱系爭授權證明書),分別將輔助繪圖軟體及線切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及獨家授權伊行使,均無終止期限。且線切割軟體及輔助繪圖軟體之DOS 版為伊出資於75年及81年間完成,伊現時銷售之系爭軟體為被上訴人於受雇期間之88年以後重新撰寫之WINDOWS 版,依員工協議書及各當時有效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均歸伊所有。詎被上訴人竟於100年9月間擅將TCAM軟體更正授權內容,並於101年2月23日無理由通知終止授權,且未經伊同意,逕向伊客戶販賣系爭軟體,致伊受有目前已知之損害新臺幣(下同)73萬7,000 元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賠償),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並於原審為訴之追加,求為命被上訴人將任職伊期間,職務上保管之「TCAM」軟體產品原程式碼(包含WTCAM 線切割專家系統、TwinCAD、XTCAM、PTCAM、NcEdit for Windows )返還與伊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非上訴人員工,兩造除為上下游關係及投資股東關係外,並無聘僱關係存在。伊為自由工作者,以獨立工作室自行開發軟體,並將所製作之TCAM系列軟體獨家授權予上訴人代理,進行銷售,且約定上訴人除就銷售所得給付伊一定比例之權利金外,尚需給付伊獨家授權月費(下稱系爭授權協議)。伊為系爭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上訴人違約未給付授權月費,伊已於



101年2月23日通知上訴人同年3月1日終止系爭授權協議,自有權保有「TCAM」軟體產品之原程式碼,並得銷售伊另行開發之TaniCAD、TaniCAM等新產品版本等語,資為抗辯。原審以:兩造於82年間就系爭軟體簽訂系爭授權證明書,被上訴人於101年2月23日通知上訴人同年3月1日終止系爭軟體授權,且有販售以TaniCAM、TaniCAD為名之軟體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依周再發(上訴人之前負責人)在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再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證述,及上訴人78年版產品型錄所載,可知系爭軟體之DOS 版均為被上訴人所撰寫,且上訴人自75年間成立起,先販售線切割軟體,75年至80年期間販售輔助繪圖軟體,衡諸交易常情,完成期間均在75年至76年間。至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103年11月12 日審判期日陳述其在80年至81年間開發輔助繪圖軟體,及上訴人網站之公司簡史與軟體之聲明版權所有日期為000000000 ,可解釋為原輔助繪圖軟體DOS 版之繼續改良或研發,及取得版權期間之聲明,並非該軟體完成日。兩造不爭執系爭軟體DOS 版為具有原創性之電腦程式著作,上訴人雖蒐集相關資訊予被上訴人,僅為觀念之提供,被上訴人以個人意見撰寫程式,始為該等軟體之著作人。上訴人所提員工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雖記載被上訴人為其員工,到職日為78年1月6日,且於同日加保,然依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周再旺之陳述,可知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為其股東兼董事,始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再依陳學意(上訴人前行政部主管)於刑事案件之證述,亦可見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董事,為上訴人經營團隊成員,除協助處理電腦程式問題外,在外有獨立辦公室,並獨立經營有關電腦程式事業,其有獨立之決策空間,且不必機械式的受上訴人指揮。至周再發於刑事案件證稱被上訴人擔任上訴人研發經理期間,尚領有研發獎金云云,核其性質應屬上訴人使用系爭軟體之授權金,難謂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軟體DOS 版係透過其出資聘僱被上訴人所完成,兩造於82年間簽訂之系爭授權證明書,更記載被上訴人將該軟體DOS版授權與上訴人行使。衡情倘上訴人擁有系爭軟體DOS版之著作權,自可提出該著作權為其所有之證明,而無簽訂上開授權證明之必要。該授權證明非上訴人營業政策重大變更事項,無需經其股東會特別表決,上訴人主張該證明書不具效力云云,亦不足採,系爭軟體DOS版之著作財產權應由被上訴人享有。系爭軟體DOS版改版後之WINDOWS版,其內在存有DOS版之表現形式,而在外在變更DOS版之表現形式,應認係衍生著作。依周再發於刑事案件103年10月16日審判期日之證述,及上訴人公司簡史及軟體版權聲明內容,可知系爭軟體DOS版轉為WINDOWS版,係由被上訴人完成,其為著作人,且輔助繪圖軟體之WINDOWS版(TwinCAD)及線切



割軟體之WINDOWS版係分別於86年及88年間前完成。雖87年1月21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而完成職務上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然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董事,其等間並無僱傭或出資關係存在,無上開條文之適用,系爭軟體WINDOWS版之著作財產權仍應由被上訴人享有。按獨家授權係指著作權人(原判決誤載為專利權人)保證於相同授權範圍內,除被授權人外,不再授權他人實施,然著作權人本身仍得於相同範圍內實施著作權(原判決誤載為專利權)。被上訴人為系爭軟體之著作權人,依系爭授權證明書(原判決誤載為系爭專利授權書)所載,線切割軟體為獨家授權,輔助繪圖軟體為非專屬授權。依授權性質,上訴人均不能因此成為系爭軟體之著作權人,縱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所主張自行銷售系爭軟體之行為,亦未違反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73萬7,000 元本息,及追加請求其返還「TCAM」軟體產品之原程式碼,均不能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在原審追加之訴。
關於廢棄(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原審既依系爭授權證明書之記載,認定被上訴人已將線切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獨家授權予上訴人行使,並解釋兩造所約定之獨家授權,係指著作權人保證於相同授權範圍內,除被授權人外,不再授權他人實施,僅著作權人本身仍得於相同範圍內實施著作權(見原判決第26、27頁),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被上訴人違約將系爭軟體交予圓達資訊有限公司李淑媛經銷販售,非自行銷售等語(見原審民著上易卷第14、241 頁),提出圓達資訊有限公司軟體說明為證(見原審民著上更㈠第1宗第193頁至第200頁)。且被上訴人於第一審103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當場表示:伊應該有賣軟體給東健公司,因為有開授權狀出去,伊是透過經銷商出售等語(見一審卷第259 頁正、背面),似亦自承有授權上訴人以外之人經銷軟體之情形。果爾,原審未斟酌及此,逕認被上訴人僅自行販售系爭軟體,未違反獨家授權之約定,已有可議。倘被上訴人確有將名為TaniCAM 之軟體授權第三人代為經銷,則該軟體與線切割軟體是否實質近似?系爭授權協議是否合法終止?攸關上訴人得否以被上訴人違反獨家授權,請求損害賠償,及其數額,均應予釐清。原審未遑詳為調查審認,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關於上訴駁回(即上訴人請求交付「TCAM」軟體產品原程式碼)部分: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修正前後之著作權法均有明



文。至81年6月10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條,及87年1月2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3項規定得由出資人或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利用該著作之情形,係以主張權利者與著作人間有出資或雇用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審既本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認被上訴人撰寫完成系爭軟體,為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人,上訴人並無出資之事實,兩造間亦無僱傭關係存在。則依上說明,無論系爭軟體之DOS版及WINDOWS版完成時間為何,其著作財產權均應由著作人即被上訴人享有。原審認定輔助繪圖軟體之DOS 版完成時間為75年、76年間(見原判決第15、16頁),雖與被上訴人自述該軟體開發時間為81年間(見一審卷第116 頁,原審民著上易卷第159頁,原審民著上更㈠卷第1宗第27頁)不符,然其認定被上訴人為該軟體著作權人之結果,並無二致。原審因認被上訴人無需返還TCAM軟體產品之原程式碼,而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與判決基礎無涉之贅述,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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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達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