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1456號
TPSM,109,台上,1456,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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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鄭國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1月9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86號,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82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等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乃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其上訴 無此情形,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竟誤為上訴不具備要件,而 諭知程序上駁回之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法 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之違背法令。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 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 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 訴訟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但書之情形者,自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鄭國興因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明確,經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其不服,對之提起上訴,原 審以其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上訴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其認定之 理由。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稱:其於警詢、偵訊及審理程序 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其母親患非特定精神病,需有 專人在旁照顧,惟因家境不優渥,無法聘請看護,需由其撐 起家計並照顧母親,請念在其一片孝心,予以減刑輕判等語 。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何之違背法令,其 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既依程序上予以駁回,



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部分之上訴,自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本件 既從程序駁回,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予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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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