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1418號
TPSM,109,台上,1418,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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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彭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易字第190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彭俊宏因竊盜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無罪 判決,改判論處其竊盜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提 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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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